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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員工試用期還沒過就有可能遭HR辭退

2012-09-07 14:41

試用期內辭職員工是一種很冒險的行為,不到萬不得已很多HR是不愿走出這一步的。為了更好減少試用期內解雇員工,膘哥認為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在招聘的時候就把好關,盡量給職位挑選一個適崗的人。這種適崗說的是雙方面,不只是候選人的素質很匹配崗位,而且公司的氣場也要合候選人的拍。

可是HR也有看花眼的時候,那如果遇到下面這其中的必須辭退的員工,HR該具體怎么做?三茅卡卡“風十三”給大家指出了專業詳細的方法。

七種員工試用期還沒過就有可能遭HR辭退

一、入職隱瞞個人資料(如學歷/工作經歷等,隱婚隱孕除外)

HR想要無償辭退此類員工,可以在入職入職登記表里有寫明“如有隱瞞或謊報個人真實資料和信息,愿意接受公司無償辭退”等字樣的免責條款讓新員工簽名確認,同時將其寫入企業制度里組織員工培訓,公示并要求員工簽名。

二、嚴重違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面對試用期中此類員工有兩點很重要:一是你的規章制度從制訂的程序上、內容上、告知流程上合法合規,即規章制度必須經由職代會或工會討論審議通過,內容上不與法律沖突,并向員工公示且組織培訓、員工有確認簽名等。二是要盡量在規章制度里清晰地列明符合企業實際的具體、明確、細化的嚴重違紀的條款內容,即要有參照條款可用,不能臨時編造添加,甚至沒有,否則據此辭退員工難于立足。

 

七種員工試用期還沒過就有可能遭HR辭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想要辭退這類員工,方法類似于第2點,規章制度里要有明確規定和寫明定性此類行為的相關條款,同時對重大損害要有明確的定義(可給一個損失范圍)。而且,這個重大損害不能定得太不符合常理,比如給一個產值過千萬的企業造成500元損失定性為重大損害就顯得有些不合理。

四、員工兩頭兼職行為,無法完成工作/完成質量差拒不改正的

建議HR把該要點寫入制度,同時收集保留好證據。證據包括員工出勤記錄、工作日志和工作完成記錄、業績考核結果等,如果能拿到員工與別的單位所簽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就更好。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點不用多說,自然會有證據。辭退該類員工合情合理,不會有異議。

 

七種員工試用期還沒過就有可能遭HR辭退

六、態度不好/能力不足/業績不佳(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這三個方面通常都是考察員工試用期內是否合格的要點,據此辭退員工操作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不以單獨憑“態度不好、能力不足或業績不佳”一個原因為由,而是綜合三方面因素來綜合應用。

2、一定要是在試用期內使用這點,過了試用期就不能用,那怕是超過一天都不行。

3、對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符合什么樣的條件要求才算是可以錄用等,企業有要明確的界定和說明,并要求新員工入職時簽字確認。如有明確說明的錄用通知書offer、崗位職責說明書、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等。

4、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講的是證據,這很重要。這個證據可以是員工的工作日志、總結、試用期工作考核目標與完成狀況、述職報告內容及評價、試用期內過程評價與總體評價等。

5、以上第4點收集的是試用期內員工表現的客觀事實,那么如何來對照和判定其就是不合格或不符合錄用條件呢?你對新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的制度、標準、流程和操作規范的制訂就很重要了。并且這些東西都是要公示并培訓新員工,讓其簽名確認的(一般在新員工入職培訓時完成)。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員工試用期轉正的考核標準和內容,只要是不和法律沖突,符合法定要求所制訂的制度,那怕是你制訂的制度很簡單,但有章可循,員工又簽字認同就是有效可行的。如試用期考核評價時讓員工做述職匯報,組織其導師、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相關責任人等一起按規定的評分細則,現場進行360度打分評價,結合平時過程評價打分,按給定權重比例算出總分,假定總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若有新員工未達到60分,而此前他就簽字同意這個考核方案的,你就可據此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

 

七種員工試用期還沒過就有可能遭HR辭退

七、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內容規定,員工試用期內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依法來說這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標準為半個月工資。不過,實際的操作中如果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遲遲在家休養,不能來上班,無法工作就無法進行試用期考評,要不就是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法定期限),要不就做通其思想工作,讓其主動辭職,通情達理的員工一般還是會接受的。

消息來源:三茅人力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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