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6月21日 /美通社/ -- 利用職務便利復制原單位軟件源代碼并開發類似產品是否涉嫌違法?互聯網領域商業秘密如何界定?企業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著作權?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也為業界侵權企業和個人敲響了警鐘。
經審理查明,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APUS,以下簡稱麒麟科技)是麒麟合盛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麒麟網絡)的全資子公司,兩家公司主要從事提供海外移動互聯網服務方面業務,其公司核心技術以及商業模式均應用在海外市場。
黃禮強、錢振鵬、李嫻、裴智松4名被告人曾受雇于麒麟科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保密和競業禁止條款。在職期間,4名被告人事先合謀,利用工作時掌握的產品源代碼、商業運營資料等商業秘密,研發與公司類似的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產品營利,并在離職前將資料帶走。
2016年10月26日,4名被告人籌備設立上海厚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乘公司),公司營利性業務為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包括Color Booster等產品。
經鑒定,Color Booster軟件源代碼中,至少存在67個函數與麒麟科技兩款軟件源代碼相同或實質相似,且這些都屬于不為公眾所熟知的技術信息。厚乘公司的Color Booster等軟件由4名被告人上傳至某國外應用市場供用戶下載使用,并通過與多個網絡平臺合作的廣告費用營利。
麒麟科技于2017年1月6日向廣州市公安局進行控告。廣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認為上述4人的行為已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并經進一步調查取證后由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4人提起公訴。經查,自2016年8月9日起,厚乘公司賬戶實際獲利共計98975.3美元(以當日匯率折算,約合人民幣680059.29元)。
5月16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黃禮強等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因被告人歸案后均能供認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禮強有期徒刑2年4個月15天,并處罰金24萬元;對錢振鵬、李嫻、裴智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15日,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4名被告人以及厚乘公司違法所得680059.29元,予以沒收。同時,麒麟科技保留追究民事法律責任的權利。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該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對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具有警示作用。“這種行為涉嫌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觸犯了刑法。此行為侵害了商業秘密所有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造成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惡化了誠實守信的商業生態環境,同時顛覆了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勞資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