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內瓦2020年5月29日 /美通社/ -- 香精香料行業的全球領導者芬美意(Firmenich)欣然宣布已成功為其首批7.5億歐元混合債券進行了定價,其中包括低次級可重定永續債券,不可贖回期為5.25年,初始票面利率為3.75%。
芬美意首席執行官高詩庭(Gilbert Ghostine)表示:“這些混合債券將完成我們3月份宣布的收購DRT的融資,使芬美意成為可再生和可持續原料行業的領導者。這筆資金支持了我們保守的資本結構,同時為我們的戰略增長提供了投資靈活性。我很高興看到我們的投資者投出這樣的信任票,這清楚地表明了他們對芬美意的信任。”
此次混合債券的發行是芬美意在2020年3月6日宣布的DRT收購融資的最后一個部分,在此之前,該公司在2020年4月23日成功發行了首個高級歐元債券和瑞士法郎債券。這些債券將由標準普爾分配50%的股權信貸,并進一步有助于支持該公司強勁的投資級信用評級。
此次發行明顯超額認購,吸引了現有和新機構投資者的廣泛興趣。這進一步證明了公司的彈性業務模式,成功的經營業績和強大的現金產生能力。這些債券將在都柏林泛歐交易所上市。
花旗集團(Citigroup)和瑞銀投資銀行(UBS Investment Bank)擔任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結構設計顧問和聯席賬簿管理人。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和高盛國際(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擔任聯席管理人(統稱“管理人”)。Baker McKenzie律師事務所為芬美意提供法律咨詢。
芬美意簡介
芬美意于1895年在瑞士日內瓦成立,125年來一直是一家私人家族企業。芬美意是一家領先的企業對企業公司,主要經營香精香料業務,并參與研究、設計、制造和銷售的香水和香精香料。芬美意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卓越的配方創意、廣泛的高品質配料組合和專利技術,包括生物技術、封裝、嗅覺科學和味道調制等創新領域。截至2019年6月底,芬美意的年營業額為39億瑞士法郎。有關芬美意的更多信息,請訪 www.firmenich.com
免責聲明
在發行債券或持有或分發本新聞稿或與債券有關的任何發行或宣傳資料前需獲得特別審批的國家和地區,本公司、聯席主承銷商或其各自關聯公司均未采取任何行動促成此事。本公司和主承銷商要求本新聞稿持有者了解并遵守任何此類規定。
本文檔無意于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分發。本文檔所提及證券尚未,且未來也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美國證券法”)進行注冊,因此根據《美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未注冊或豁免注冊的情況下在美國境內發行、出售或交割,也不得向美國公民或為美國公民發行、出售或交割相關證券。此外,本公司尚未,且未來也不會根據《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美國投資公司法”)進行注冊,因此,投資者無權根據《美國投資公司法》主張收益。如果根據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行、購買、出售或轉讓股份的行為會導致本公司被要求注冊為投資公司,則不得進行上述行為。本文檔不構成出售要約或要約購買之邀約,也不會在任何將此類要約、邀約或銷售行為視作違法行為的國家銷售這些證券。這些證券不會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公開發售。
本新聞稿和債券產品的受眾僅為符合募集說明書第2 (e)條規定的歐洲經濟區(以下簡稱“EEA”)成員國內的“合格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為此,本文檔中“募集說明書”一詞專指(EU) 2017/1129規章,且包括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實施的任何相關措施。
僅出于以下產品治理要求之目的:(a)關于金融工具市場的歐盟指令2014/65/EU修訂版(以下簡稱“MIFID II”);(b)歐盟委員會授權指令(EU) 2017/593(對MIFID II的補充指令)的第9條和第10條;及(c)本地實施措施(統稱“MIFID II產品治理要求”),并且不承擔任何“生產商”(在滿足MIID II產品治理要求時)因侵權、合同糾紛或其他行為而引起的全部和任何責任,債券發行前需經過審批確定:(i)債券的目標市場僅為符合MIFID II規定的合格交易對象和專業客戶;及(ii)所有向合資格交易對象及專業客戶發行債券的渠道均符合規定。任何提供、出售或推薦該債券的人(“分銷商”)應參考生產商提供的目標市場評估;但是根據MIFID II的規定,分銷商有責任自行評估債券的目標市場(可采用或完善生產商提供的目標市場評估報告)并確定適當的分銷渠道。
目標市場評估不影響任何合同或法律有關債券發行的限制要求。
為免生疑問,目標市場評估不構成:(a)為MIFID II目的而進行的適合性或適當性評估;(b)對任何個人或群體投資者有關債券投資、購買或任何其他相關行為的建議。
我們無意于,也不應向EEA地區或英國的散戶投資者發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債券。此處散戶投資者指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人士:(I) 符合MIFID II第4(1)條第(11)點定義的散戶;或(II) (EU) 2016/97指令所指的客戶,即不符合MIFID II第4(1)條第(10)點有關專業客戶定義的客戶。因此,我們未依照第1286/2014號(歐盟)法規(修訂版)(以下簡稱“PRIIPS法規”)中有關向EEA地區或英國的散戶發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債券的規定編制關鍵信息文件,故而我方如向上述地區和國家的散戶發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債券可能違法。
根據瑞士《金融服務法》(以下簡稱“FINSA”)的規定,我們可能不會在瑞士直接或間接公開發行這些債券。此外,我們尚未并且不會申請在瑞士的任何交易所(雙邊或多邊交易設施)對這些債券進行交易。根據FINSA的規定,發行通告或與債券相關的任何其他發行或營銷資料均不構成募集說明書,并且不得在瑞士公開分發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提供發行通告或與債券相關的任何其他發行或營銷資料。
此外,在英國,本新聞稿僅向合格投資者分發,且僅面向此類投資者,即 (i) 在涉及《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金融促進法)2005號法令修訂版(以下簡稱“法令”)第19(5)條所述投資事項方面具有專業經驗的合格投資者,及符合法令第49(2)(a)至(d)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以及(ii)可通過其他方式合法與之溝通的合格投資者(所有此類人員統稱為“相關人員”)。此新聞稿不得被以下人士視作投資依據 (i)英國的非相關人員,及(ii)在英國以外的EEA任何成員國中的非合格投資者。與本新聞稿相關的任何投資或投資活動機會僅向(a)英國的相關人員提供,并且僅限英國的相關人員參與,以及(b)向EEA成員國(除英國以外)的合格投資者提供。
有關購買任何債券的任何決定都應僅由潛在投資者對公司的公開信息進行獨立評估后做出。聯席主承銷商或其各自關聯公司均不接受因使用或就本新聞稿或公司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陳述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在交割日之前,本新聞稿所載信息可能隨時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每位潛在投資者都應假定其必須承擔債券或債轉股后發行的股票(連同債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的經濟風險。本公司或主承銷商均未就以下內容作出任何陳述:(i) 證券是否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ii)證券投資的適當會計處理和潛在稅務后果,或(iii)以絕對值衡量或與其他競品相比,此債券的業績預期。
聯席主承銷商代表本公司行事,不代表與本債券有關的任何其他人,也不向為聯席主承銷商的客戶提供保護或提供與證券有關的建議的任何他人負責。
無論是由于出現新信息,未來發展需要還是其他原因,本公司、聯席主承銷商及其各自的關聯公司均明確拒絕承擔更新、審查或修訂本新聞稿中任何聲明的任何義務或承諾。
圖標 - https://mma.prnewswire.com/media/1120565/Firmenich_Logo.jpg